妇联维权培训班发言
各位领导,各位姐妹:
大家好,我叫xxx,来自xx妇联,今天很感谢省妇联搭建了这个平台,能够跟省市县的妇联领导做面对面的汇报交流、沟通探讨。这次培训尽管时间很短,但收获很大,不仅让大家进一步掌握了新时期维权工作的新方法,更是让我们拓宽了思路,明确了方向。下面我结合我们xx妇联维权工作中的实际情况谈一点自己的感受。
近年来,随着妇女法制意识的增强和社会化维权工作体系的不断完善,维权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显著成效。但是,由于经济发展和现实的原因,妇女在权益保障方面面临许多新的情况,表现比较突出的有三点:
一是农村离婚妇女经济权利维护难。土地是农村劳动者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但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现象屡屡发生。在失去土地妇女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婚姻家庭变动(如离婚)造成的,虽然法律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村规民约已成为限制妇女享有合法权益的最主要原因。而且,鉴于土地的特殊性,法院对此类案件一般不予受理。即便是在离婚案件审判中,也仅仅是对家庭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方面做出判决。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有部分妇女并不是因为婚姻还能维持而不同意离婚,而是确实顾虑离婚后自己生活无着落。
二是遭受家庭暴力妇女寻求保护难。几年来,因遭受家庭暴力而来妇联上访的案件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一半左右。这类案件的来访者诉求最多的是希望妇联提供保护场所,特别是家庭困难、长期患病的妇女,因遭遇家暴后无处可去,也成为导致家暴长期性,持续性发生的最主要原因。
三是无过错方获得损害赔偿率极低。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因男方实施家庭暴力、有外遇而导致的离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作为无过错方的女性,大部分当事人因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而导致法庭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因此离婚损害赔偿难以实现。此外,新修订的《婚姻法》设立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经济帮助制度,建立起较为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但是,由于有关经济帮助的规定过于抽象,难以执行。实践中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直接适用也非常少见,离婚损害赔偿因立法用语的不确切导致操作中存在较大的困难,离婚妇女的权益难以得到切实的保护。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认为今后妇女维权应加大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力度:
一、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政府应切实履行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能,加大执法力度,在认真贯彻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积极探索,大力举措,制订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给侵害妇女权益者以严厉打击。
二、优化妇女就业环境。关注妇女就业是提高妇女地位的前提,对于广大妇女,劳动更是获得自尊、实现自立的基础。近几年,市妇联针对下岗、失业妇女、农村剩余女劳动力积极开展培训,并多次与劳动部门、用工单位联合开展专场招聘。虽然在妇女就业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对众多需要就业的妇女来说仍显不足。妇女就业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仅靠妇联组织的呼吁、努力是不够的,针对妇女就业应自上至下形成一个完备的宣传、救助、监督体系,营造一个有利于妇女实现就业的大环境。
三、建议建立维权专项救助基金。妇联接待处理大量群众来信来访,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才能有效解决疑难上访案件,也才能帮助特殊困难上访妇女群众解决燃眉之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议政府从人力、财力上给予必要的保障。
以上是我个人的一点粗浅之见,如有不足,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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