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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买卖合同

时间:2024-06-01 22:43:37
柴油买卖合同(汇编10篇)[本文共10955字]

柴油买卖合同(汇编10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柴油买卖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柴油买卖合同1

供方:

需方:

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需方在新建天津至保定铁路工程3标段路基土石方及附属工程的柴油供应事宜达成一致,并同意按以下合同条款签署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

1、产品名称:0#柴油、-10#柴油;

2、产品数量:按需方电子汽车衡实际称重数量为准;

3、单价:双方以霸州市中石化公司加油站供应当日挂牌价下调0.15元/升作为结算单价,定价方式在合同执行期间不予调整。此单价为供方组织材料至需方储油罐的含税单价。柴油比重换算0#为1198升/吨、-10#为1191升/吨

二、交货地点、方式、时间

供方按需方进料通知,按时、保质、保量送达到指定的施工工地储油罐。

三、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由供方组织运输柴油至需方指定地点,供方承担卸至工地前的所有风险及费用。

四、验收方式

1、计量验收:柴油到达需方现场后,需方以过磅方式进行计量验收,在正常磅差±3‰范围内,以需方磅秤重量为准,若超出正常磅差范围,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过磅数量为准,最后由需方指定的`有权收料人员开据材料验收签认单作为对账依据;

2、质量验收:货运到后由需方按国家标准GB252—20_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不合格者,供方无条件退货,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供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需方有权更换供应商。

五、结算方式

1、银行转账,每期支付所结算货款的90%;

2、结算时,供方需向需方出具所供应材料的正式合法税务发票,并将需方的材料验收签认单同时交还给需方,凡无需方签认的材料需方将不予结算。

3、合同约定需方支付货款汇入供方指定如下账户:单位全称:东莞市加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需加盖单位公章)开户银行:东莞银行万江支行

账号:

六、双方的责任、义务和违约责任

1、供方应负的责任、义务和违约责任

(1)供方应承担卸至工地前的所有风险及费用,在运输途中或需方工地卸承运货物时造成环境污染,因此所发生的赔偿及罚款由供方承担;

(2)供方应根据需方需要,向需方提供全天候的供油服务,确保需方生产施工需要。如供方未按需方要求通知时间供油,供方需承担因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

(3)如因供方所供柴油质量问题造成需方机械设备等损坏,供方应无条件全额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其赔偿额度不受质保金数额限制);

(4)供方承诺提供壹佰万元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此质保金可由油款充抵。乙方在支付供方的货款时按以下情形实施:当需方施工前期时每两个月与供方结算一次,当施工进入高峰期时,先扣除质保金,直至扣完后再每月结算油款。质保金在双方无合同纠纷的情况下,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通过银行转账无息返还。

(5)工地的储油罐所需费用共5万元,其中供方承担3万元,需方承担2万元

2、需方应负的责任、义务和违约责任需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若因需方付款不及时造成供方无法供应时,其责任由需方承担。

七、合同执行中的联系方式

1、供方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2、需方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河北省霸州市信安镇杨各庄村施工工地制定联系经办人:手机或国定电话:

八、其他约定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需方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其他与合同有关的协商事项,均以双方认可的文字函电为依据,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供方:

需方:

柴油买卖合同2

一、质量标准:乙方供应的柴油为柴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乙方必须保证产品的热值和其他元素的质量符合要求。

二、单价、计量单位、计价标准:

1、乙方供应给甲方的柴油单价为综合单价,即包含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输费、装卸费、发票税金等相关所有费用。

2、计量单位按升价计算。本合同单价按照当地、当日中XX挂牌价,再上调元升做为运费补偿结算。甲、乙双方须在送货单中标明当日市场单价,做为结算依据。(如遇批零购买,保证供应,单价另议)。

3、数量以甲方现场称量数量为准。签收人必须是甲方指定人员,其他人员签收无效。

三、交货方式、地点:

1、甲方根据生产的需要以书面或口头(电话)方式,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配送油料的数量及送达地点。乙方必须保证送达到指定地点,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2、甲方必须积极配合验证收料。通知人必须是甲方指定的人员,其他人员通知无效。

3、若乙方未能按时、保质、保量供应油料,影响甲方生产进度,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并且甲方可以即时单方终止合同。

四、验证及验收方式:交货时乙方向甲方提交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等相关技术资料,由甲乙双方送料人员及收料人员共同验收。验收数量由甲方现场验收数量为准。

五、运输方式:由乙方组织油车配送,运输中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油料配送途中所发生的'交通处罚及安全事故等,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结算付款方式:

1、柴油款支付按甲方财务结算办法及程序进行支付。本合同及其他相关附件(如甲方工作人员出具的相关数据等)中标明的总价与双方最终签字认可的结算单标明的总价不一致的,以双方最终签字认可的结算单标明的总价为准。

2、

第一批柴油使用完毕运送

第二批柴油时,支付

第一批柴油款,依次类推。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

1、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需供柴油量、型号及到货时间。

2、及时结算柴油款,如有特殊情况需及时向乙方说明。

3、对乙方供应的39;柴油认为质量不合格的,自收到柴油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

(二)乙方

1、乙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发票,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负责。

2、乙方保证按时、按质供货,满足甲方生产需要。

3、本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涨价,如遇国家政策性价格下调,按 ……此处隐藏6657个字……在日内,分次交付油品,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量交付油品。乙方自行提货的,各期次提货应由乙方自派运输工具到甲方指定的油库提货;甲方送货的,甲方各期次交付应当将油品送到乙方指定的油库(或地点)。

7.2具体交付点(数量、质量与风险转移的交付点不同)

7.2.1乙方自行提货,根据计量交接方式不同确定为:

A、铁路罐车计量:以始发站铁路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B、油罐计量:以油罐到运输工具的管线出口为交付点;

C、流量计计量:以流量计出口为交付点。

7.2.2甲方送货,根据运输方式不同确定为:

A、铁路运输:以乙方指定地点(油库)的铁路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B、公路运输:以乙方指定地点(油库)的公路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7.2.3在交付点之前油品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7.2.4在交付点之后油品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7.3乙方自行提货,提货人员进入必须严格遵守油库的一切安全规定和制度,违反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8计量及标准

8.1乙方自行提货,在交付地点,由甲方进行计量操作,乙方进行监督。

8.2甲方送货,在交付地点,乙方进行计量复核,如果油品数量不超过

8.3规定的误差范围,执行

8.4的规定;如果油品数量超过8.4规定的误差范围,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甲方派人与乙方共同计量。所用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计量人员持有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上岗。

8.3乙方应保证油品接卸单位的卸油设备以及储存油品的油库具有合法的接卸、储存油品资格,并达到国家关于接卸、储存油品设备安全及数量、质量标准。

8.4对甲方送货的油品,甲方向乙方实际所交付的油品数量可以有±的`误差范围;在该误差范围内,甲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乙双方也不互补差价。即:终到站油品数量与始发站油品数量之差不超过±%的误差范围,按始发站油品数量结算。

9验收

9.1乙方自行提货的,应在甲方交付油品时,双方按规定提取油品样品,共同封存油样,以备检验。

9.2甲方送货的,乙方须在甲方交货后二十四小时内(验收期),对油品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但开启油罐的数量不得超过三个(包括三个)。如乙方对油品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应在验收期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未予答复前,乙方不得自行卸油,否则应视为甲方所交付的油品数量和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9.3在验收期内,如甲方未接到乙方对油品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的书面通知,应视为甲方所交付的油品数量和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9.4如乙方在验收期内,对油品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乙方负有妥善保管油品的义务。如因乙方未履行妥善保管油品义务,致使油品数量和质量与甲方交付时不符,乙方因此丧失赔偿请求权。

9.5在验收期内,如乙方认为油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应选择一致同意的权威检验机构对共同封存的油样进行检验,并以该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确认油品质量的依据。如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检验费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由甲方承担。

9.6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日内及时接卸。超出规定日期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合同变更与解除

10.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单方解除合同:

10.2.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0.2.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将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0.2.3乙方所购油品在当地销售倒卖给其它用户。

10.3合同解除后,原合同中的结算、清理和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10.4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履行通知对方义务。

11违约责任

11.1甲方交付的油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由双方协商解决。

11.2乙方未按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迟延部分货款金额

11.3货物到达后,乙方未及时组织接卸,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4双方约定分批、分期交付,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每货,不得根据市场状况以借口调整约定时间内的均衡拉油量。乙方没有按合同约定的量均衡提货,造成甲方库存升高或蹩罐,甲方有权处理未用完的合同量,并在下一个周期不予补供,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1.5运行期间如遇到甲方由于生产故障、检修等装置因素不能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数量均衡供货,甲方应提前日通知乙方,欠量双方协商解决。

11.6乙方不得因其它商家的油品影响甲方的产品质量声誉,若乙方借甲方的油品质量声誉销售其它商家的油品,对甲方声誉造成影响,甲方有权通过途径追究乙方责任,维护甲方权益。

11.7乙方所购油品的运行必须遵守国家及中油集团的政策和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成品油市场,否则,发生任何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

11.8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12不可抗力

12.1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其后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2.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13争议解决方式

13.1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13.2因关联交易发生的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14效力及其它

14.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4.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14.3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4.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卖人:(合同专用章)

住所:

负责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工商注册号:

联系电话/传真:

开户行:

帐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合同专用章)

住所: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工商注册号:

联系电话/传真:

开户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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